2024-02-18 15:26:02 | 377招生网
河北中医学院始建于1956年,是全国较早建校的中医药院校之一,是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和省“双一流”建设高校,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河北中医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河北中医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中医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河北中医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4432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杏苑校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3号。
第八条 学历学位证书: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河北中医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概况:学校建于 1956 年,是全国建校较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省属重点骨干大学、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教育部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培养院校,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河北中医学院普通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河北中医学院普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河北中医学院普通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河北中医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河北中医学院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在录取时严格执行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程序。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第十八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适当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九条 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是我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增补部分中医药院校为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招生院校的通知》(教高厅函[2017]72号)要求设立的专业,即五年本科阶段合格后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三年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
第二十条 免费医学定向生只招收河北省农村生源,属于国家免费医学生。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
第二十一条 院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征集志愿仍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省份。学校按“分数优先(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若遇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不设院校志愿级差。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已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生源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依据当地招生办法,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我校本科招生录取无外语口试环节,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建议高考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简称《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作如下补充: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
(2)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医学技术类、中药学类、药学类、护理学类、生物工程类、心理学类等专业不予录取。
(3)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我校医药类相关专业。
(4)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药学类专业,否则将难以完成学业。
(5)护理学专业男女生不限,根据护理学专业就业特点,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5米,慎重报考。 377招生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学校在新生入学半年之后,给予部分优秀本科学生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具体调整办法参照《河北中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冀中医教〔2021〕41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其中中医学(5+3一体化)长学制专业,本科阶段执行该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研究生阶段执行当年研究生学费标准。住宿费为每年500-800元。
第二十九条 奖助学金机制:学校奖励、资助政策体系完善。设有国家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学费减免、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社会资助等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政策享受资助,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有关资助政策详见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 0311--89926311 89926111
2.招生办网址: (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3.招生办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4.招生办微信公众平台:在微信中使用“查找微信公众号”功能,搜索“河北中医学院招生办公室”,并“关注”。
5.纪检监督电话:0311-8992605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河北中医学院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向社会 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河北中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2年 山西 中 医药 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山西中医药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西中医药大学招生 工作 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西中医药大学
学校代码:10809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
录取通知 书 签发人:校长 郝慧琴
学校地址:
晋中校区地址(校本部):山西省高校园区大学街121号
邮编:030619
第四条 学生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各项考核合格,符合学校 毕业 与学位授予标准,学校按规定颁发山西中医药大学学历 证书 及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 校招 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和决策。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建议。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教育部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监察室)监督下进行,并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办学条件、 毕业生 就业 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按教育部有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我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要求科学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调节 平行志愿 同分段考生。预留计划的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
第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教育招生专业有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康复治疗学、中药学、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制药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制药、中药制药、护理学、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健康服务与管理等十七个专业和中药学(临床中药学方向)一个专业方向。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山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与各省(区、市)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平行 志愿 投档的省份,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二条 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空余计划根据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相关政策及录取进程,等待二次投档或征集志愿后投档。
采用顺序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择优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录取过程中,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同分排位原则,按其规定执行;若未规定同分排位原则,文史类按语文、数学、文科综合依次排序录取; 理工 类按数学、语文、理科综合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对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高考 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录取按对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要求以两地教育招生 考试 部门公示为准。
第十六条 依据 内蒙古 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的建议,我校在当地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我校专科起点本科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山西省招考中心相关政策,在各专业最低控制 分数线 上,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办法录取。被录取考生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我校对口升学本科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山西省招考中心相关政策,在各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办法录取。被录取考生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只招收农村生源,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如生源地考生不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如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仍不能满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条 地方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别强调除管理学专业外的所有专业均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为大学英语。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新生 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和身体复查。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包括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 学费 、住宿费等费用。学校严格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其中中医学(5+3一体化)长学制专业,本科阶段执行该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 研究生 阶段执行当年研究生学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殊贡献与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同时开展校内勤工助学等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 学习 生活困难。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兼传真):0351-3179767、3179960
学校网址:
咨询邮箱:bkzs_sxtcm@163.com
监督电话:0351-317 985 7
监督邮箱:jijianbansxtcm@sohu.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山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以本科为主兼专科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大学,学校以此章程为基础面向全国开展招生工作,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学校代码:13899
第二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院校。
第六条 学院分两个校区:
廊坊校区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渤海校区学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邮政编码:061108
注:2022年本科和专科各专业新生在渤海校区学习。
第七条 联系电话:010-80841819/010-80841869/0317-548183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 (教育网)
E-mail: dfzs@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2022年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学生。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我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考生不予录取至医药学类专业;根据医药类专业在教学中必须安排临床见习、实习、急诊训练、技能考核、野外采药、显微分析、实验操作、军事训练、保健体育等学习内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慎报;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考生慎报考护理学专业。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对应(往)届考生、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详见《入学须知》。
第二十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奖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未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二十五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按对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如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未公布方案和有关办法,按第二十四条方案执行。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CC。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学院没有加试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即提档及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或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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